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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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由于房屋拆迁是一个联系的、发展的过程,人民法院在审查拆迁补偿裁决时,对拆迁补偿裁决的审查程度有多宽?是否要对裁决之前的前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前置行为主要是指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甚至这之前的颁发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行为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等情形而拆迁许可证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拆迁裁决案件中是作为一份证据来支持拆迁裁决的,因此,在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其无效之前,该份证据为有效证据,法院应采信,而无须审查,除非该许可证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因此,在审查拆迁裁决时,不应扩大审查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审查许可证的合法性时,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起诉;如果拆迁许可案件可能影响拆迁补偿裁决案件的审理结果的,法院可中止拆迁补偿裁决案件的审理;对已审结的拆迁补偿裁决案件,如果拆迁许可证在此之后被撤消,可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进行救济。当事人就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裁决同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