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4-01-1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附随义务的主要类型有如下:
1.先合同义务,即合同订立前的保密、遵循诚信原则等义务;
2.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后合同义务,即合同终止后、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附随义务有以下特点:
1.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
2.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合同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3.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