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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问:合同因违约解除后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答: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二是肯定说,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且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我们认为,参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实质认为违约金系当事人通过约定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其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另外,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百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故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中,经常面临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之情形。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上述条文仅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对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未置明文。其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否包括违约金在内,在学界和实务界均存争议。《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该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否包括违约金条款,学者多数语焉不详,审判实务亦各行其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能否并存,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遂成为困扰审判实务的疑难问题,亟须澄清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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