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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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贸易公司与**公司就仓储事宜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就宣告成立,合同的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贸易公司来说,它应该及时交付货物,办理入库手续,并协助**公司验收货物。案中**公司基于这样一个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从事了各种准备工作,以保证按时为贸易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仓储设施和仓储服务。
因此,本案中,贸易公司不交付货物入库构成了违约,**公司为了给贸易公司腾出仓位,停止了其他的存储业务,因此所受的损失应当由贸易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