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4-03-1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在经济合同中,如果确实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并且该不可抗力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直接原因,违约方可依据此条规定请求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也明确了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后因不可抗力发生违约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