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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律师-不要式合同的认定及其举证责任

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裁判要点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依据买卖合同的特点的法律认定,特别是买卖合同作为不要式合同如何成立、生效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情
2016年8月被告蒋建华在原告所称的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郑243号加工皮鞋厂工作,该厂没有厂名,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被告蒋建华在原告给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郑243号加工皮鞋厂的七张送货单上签收了自己的名字,收货单上的金额共计3784元,该款到期后一直未与原告结清上述货款。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有四张送货单系他人签收,有十一张送货单上的签名被告不认可,系他人所签名字。  
 
审判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认可的七张送货单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二、对被告不予认可的送货单,原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认可的七张送货单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2016年8月,被告在原告所称的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郑243号加工皮鞋厂工作,该厂没有厂名,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被告蒋建华在原告给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郑243号加工皮鞋厂的七张送货单上签收了自己的名字,收货单上的金额共计3784元,该款到期后一直未与原告结清上述货款。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实质上的买卖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对被告不予认可的送货单,原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其中有十一张送货单,被告提出并非其所签收,且原告没有提交送货单的原件,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院对原告举证不能的事实和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一、限被告蒋建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岭市加达纸箱加工厂货款3784元;二、驳回原告温岭市加达纸箱加工厂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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