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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抵押房屋拆迁时抵押权人的救济方式!

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案例简介】
2013年5月10日,刘大拿与张童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张童向刘大拿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5年,张童收到全部借款时,双方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将张童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XX路11号的房屋抵押给刘大拿。
2013年5月12日,刘大拿将借款100万元打至张童账户,同日,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在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刘大拿,抵押期限为5年。
2017年12月1日,上述房屋由某大型开发公司动迁。
【咨询问题】
刘大拿担心上述房屋被拆后,因抵押物灭失,使自己的抵押权不能实现,于2017年12月5日到本所咨询。
【律师分析解答】
其一、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款人已经获取全部借款,该《借款协议》成立且有效。
其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天津市南开区XX路11号的房产)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经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刘大拿享有对天津市南开区XX路11号房屋的抵押权。
其三、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告知房屋拆迁的事宜。
其四、已设定抵押权列入拆迁范围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协商,重新签订《抵押合同》设立新的抵押财产,或者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提前将《借款协议》履行完毕。
其五、因本案中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上述争议,刘大拿可向拆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XX路11号的房屋的拆迁款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提存,待还款期限届满后,刘大拿再行从提存处领取该笔还款。
其六、若本案中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刘大拿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童偿还借款,并依法对张童的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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