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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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我所描述的事实相信许多用人单位都有体会。多年从事劳动监察工作,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对许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单位都进行了严肃的处罚。也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职工张牙舞爪,无理取闹,单位又没有与员工签订严谨的劳动合同,有苦说不出,成为事实上的羔羊。
其实只要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细致、专业,上述痛苦局面是可以避免的。在此,我提出一个工作方案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因此,如果单位做好员工入职情况登记工作,员工在入职登记中填写虚假内容,用人单位就可以据此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若出现童工隐瞒真实年龄,可避免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如女员工隐瞒怀孕的情况,单位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达到异曲同工的效果;如员工隐瞒学历、年龄,单位也可以据此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不必付出约定的优厚待遇。同时可要求劳动者对因欺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