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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关于此条可以做如下解释:
1. 首先适用有关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2. 没有相关法律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法律快车小编提醒您注意,必须是在法律缺失相关规定时,才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3. “有关规定”:并不是本编通则的所有规定都适用非合同之债,而仅仅是限于“有关规定”,即属于债法总则的规定。
4. 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例如:关于抵消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债法整个领域。但是,因故意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债务,就不能主动适用关于抵消的规定。这是由于人身侵权之债的性质决定的。如果人身侵权之债允许主动抵消,那么,就等于鼓励侵权人恣意妄为,而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非合同之债包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1.侵权之债,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
3.不当得利只在,是指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非合同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主要表现其产生的依据不同。非合同之债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依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成立,合同债权是基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发生的债权。非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