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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违约的后果

时间:2024-07-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贷款合同违约的后果

  贷款合同违约的后果有: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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