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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合同?

时间:2024-08-0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2. 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合同中的保险购买义务通常由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承包商(通常是建筑公司)有责任为项目购买适当的保险,以覆盖可能的风险,如工程损失、工人伤害、第三方财产损害等。这是因为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和人员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同时,业主也可能需要购买特定的保险,比如所有者风险保险,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施工单位应当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未按规定投保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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