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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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主要条款发生变动的,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但变动对履行合同有重大影响的,未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这意味着设计变更需要经过审查,可能会影响工程的进度。
建筑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的量化计算主要涉及合同法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损失的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1. 直接损失:这通常是指由于工程延误导致的额外施工成本,如延长的工人薪酬、设备租赁费用、材料储存费用等。此外,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延误罚款条款,这部分也应计入直接损失。
2. 间接损失:这可能包括因工程延误造成的项目收益延迟、投资回报降低、信誉损失、市场机会丧失等。这部分损失的计算通常需要考虑项目的整体经济环境、市场条件和预期收益等因素,可能需要专业的财务评估。
3. 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工程延误是由于承包商的责任,他们可能需要赔偿这些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