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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经济合同时如何赔偿损失?

时间:2024-09-2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经济合同被解除时,对于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首先,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次,第107条明确了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赔偿损失方面,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如已支付的费用、实际发生的成本等,还可能包括可预见的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损失等。

在合同法的范畴内,如果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认识错误,且这种错误并非基于其自身疏忽大意造成,而是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明确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之一。当一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该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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