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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担保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的权益?

时间:2024-09-2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1. 申报债权: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权人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应担保物权证明材料。未依法申报的,可能会丧失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

2. 担保物权的保留与行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即使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也不因破产申请受理而消灭,担保权人仍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在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若担保物价值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额,超出部分应当作为破产财产;不足部分,担保权人有权就剩余债权参与普通债权分配。

3. 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担保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就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例如,对于重整计划草案,担保权人组需单独表决,只有当该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时,重整计划才能对该组发生效力。

4. 法律救济途径:如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或恢复其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但是,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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