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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提存的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标的物提存条件的规定如下:
1、具有以下法定提存情形之一: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
具备提存的上述情形之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才可以提存。
所谓难以履行,是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
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
(1)债权人虽然迟延受领但迟延时间很短。
(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
(3)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