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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区别

时间:2024-11-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区别

在涉及到民事欺诈行为的纠纷中,涉事各方当事人通常会采用各种欺骗手段,企图诱导对方陷入认知误区,进而促使其作出对自身有利的法律决策。在此过程中,他们往往会借助双方共同履行相关法律行为来获取一定程度的“非法利益”。

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行为实质上还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导,并不含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等不良意图;反之,在合同诈骗案中,尽管从客观角度来看,犯罪分子的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实际上,这些行为人并无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真诚意愿,他们只是试图让对方履行那些原本就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单方义务”,从而达到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实际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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