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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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3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面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条款,当事人确实有权要求变更。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若合同的基础条件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那么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与对方重新协商。
2.若协商不成,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3.这一过程旨在确保合同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形: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即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即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这些情况下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述情形均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