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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格式】关于29年前的离婚判决书释疑

时间:2019-06-19

  现在法院是如何判决离婚案的呢?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说,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许多是难以弄清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过问双方离婚的具体原因,除非它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直接的影响。现在法院审离婚案主要是强调双方证据的可靠性,譬如一方提出自己应该多分财产,那么,他(她)必须提出理由(如提出对方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和相关证据,而判决书主要是论述双方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然后由法院给出一个结论,并作法理上的说明,这样,双方心服口服,不但能够解决矛盾,也能防止在判决后产生新的纠纷。

  “三八”前夕,江北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向记者提供了两份旧档案,这是29前与离婚有关的法律文书,记者细读之后产生了一种好奇心:如果从司法角度看离婚,究竟有了怎样的变化?

  江北法院(80)民字第197号法律文书是一份民事调解书,处理的是一对中年夫妻的离婚纠纷,当事人为龚某和钱某。调解书全文仅400字,记载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共三项:第一是简单地说双方自愿离婚,第二是有关财产分割的,最为详细,其中载明:“双方财产,除各人衣服归各人外,被柜一只、煤油炉一只、小桌子一张、竹躺椅一把、竹椅子两把、棉被一条(10斤)、热水瓶一只、铝壶一把、钢精锅子(中号)一只归女方龚某,其余财产归钱某,由钱某另行补给龚某财产费25元”。第三项是一个补充性的内容,称离婚后,由钱某补贴龚某生活费60元。

  这个离婚诉讼是由女方龚某提出的,龚某的身份是当时的镇海县庄市公社某大队农民,无工作。男方钱某是宁波电池厂工人。按照当时未经修改的婚姻法,所有的婚后财产都为共同财产,原先属于一方所有的房子等不动产在婚后八年也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龚某和钱某是1967年结婚的,已整整22年,如果婚后置有房子或者一方原先有房子,都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调解书中没有提及,可以判断,这对夫妻当时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

  如果把龚某分割到的这些财产折算成现金,最多也就100元钱。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平均分割的,这等于是说,男方钱某应该获得了与龚某大致相等的财产。此外,这份调解书上提到,钱某还需要另外补贴给龚某财产费25元,这样,我们可以推算出,这对夫妻当时的全部财产可能只有250元左右。调解书第三条的内容,是说要由钱某补贴对方生活费60元。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庭的一位法官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钱某有工作,收入比较稳定,而龚某是农民无固定收入,所以需要这样的一种补贴。

  江北法院(80)民字第103号是一份民事判决书,处理的是一对当时同为31岁的夫妻的离婚案。在记载关于原被告身份的基本情况之后,判决书直接写了这样一句话:“本案业经审理完成,查明:”接着便是查明的具体内容:“原告何某与被告胡某197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8年8月登记结婚。尔后,因互相猜疑生活作风问题发生隔阂和意见。此后,又为结婚办酒费用等事争吵加剧,发展到相互打骂,关系恶化,为此,何某诉来我院要求与胡某离婚。”

  在前面龚某与钱某的那份离婚调解书中,关于双方离婚的原因,法院有一段认定:“(龚某、钱某)婚后因感情不合,龚某又犯有生活作风错误,致双方感情破裂。”

  30年前,法院判决离婚案,都要追究夫妻双方究竟为何离婚的原因,并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但实际上,夫妻之间的许多矛盾和纠纷是法官难以弄清的,有的反映在表面上的矛盾,其实并非夫妻产生纠纷的关键所在。在这两份与离婚有关的法律文书中,法院都强调了当事人发生矛盾的原因:在何某与胡某案中,是因为“互相猜疑生活作风问题”,而且,在这份判决书的后面,有法院对两人离婚原因的结论性论述:“本院认为,何某与胡某在结婚登记后尚未正式一起生活,就互相猜疑及为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关系恶化,无法和好,如长此下去,对双方精神上会带来更大的痛苦。”

  在龚某与钱某案中,判决书直接断定“龚某犯有生活作风错误”,并且没有任何有关的说明,显然,法官在这里同时做了道德判官。

  那么,现在法院是如何判决离婚案的呢?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说,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许多是难以弄清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过问双方离婚的具体原因,除非它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直接的影响。现在法院审离婚案主要是强调双方证据的可靠性,譬如一方提出自己应该多分财产,那么,他(她)必须提出理由(如提出对方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和相关证据,而判决书主要是论述双方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然后由法院给出一个结论,并作法理上的说明,这样,双方心服口服,不但能够解决矛盾,也能防止在判决后产生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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