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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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3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了一子(女)××,孩子出生后,使我们的感情越发的深厚。后来由于经济问题我们偶尔发生争吵,但从未向原告所述打过原告。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孩子随我生活并抚养,由被答辩人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孩子抚育费××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女),取名××。现在××小学上学。由于被答辩人常年在外,与孩子相处较少,为了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应随答辩人生活为宜。
孩子××现正在上小学,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已高达××元,随着孩子的成长,各方面费用都要增加。被答辩人的收入较高,而答辩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孩子抚育费××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有:××;被答辩人的婚前财产有:××;双方的债权债务情况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故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应在照顾女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夫妻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综上,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