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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难题的分析、规避、处理!

时间:2019-08-23

一涉及房产的离婚协议案件案情简介:
当事人与配偶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原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归男方所有。
同时,双方还在协议中就子女抚养及债权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双方分手、房产过户,双方走出彼此的生活,一切的轨迹本可以很顺利的延展。
但是,我们会发现,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星球上,似乎所有能成为故事的,都是不按照原本的轨迹发展的。
本案就是如此。原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并登记离婚后,男方拟将以上房产转让,为此需将房产过户于自己名下,以便顺利签订房屋转让协议。
但是,女方在此事中,极度不配合,致使房屋过户之事一拖再拖,男方也始终不能将房屋出手。后,男方无奈,希望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整个案件中,案情不复杂,甚至可以说比较简单,就是确认离婚协议效力,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确认的配合房产过户的义务。
 
 关于本案的处理 :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房屋灭失;
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共有房屋的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房屋过户登记,另一方当事人便只能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前提是要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条款),以对方违约为由,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确认的配合房产过户的义务。
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常法院会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部门在收到通知书后即会根据相关流程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本案案由问题:对于上述案情,有观点认为法院可以迳行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其名下。
本案原告的诉请指向房屋的权属,而重点在于这是所有权确认纠纷,还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倾向于这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由此出发,迳行判决直接确认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支持协助过户的观点不妥。
 
 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较高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所有权确认纠纷归属在物权纠纷中,属于第四级案由,将离婚后财产纠纷归属在婚姻家庭纠纷之中,属于第二级案由。
可见,所有权确认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纠纷。
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只有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争相主张所有权的时候,法院才能对该争议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归属加以确认。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而本案中讼争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这一点非常明确,彼此都无疑义。
既然双方不存有物权归属争议,本案当然就不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而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二,诉讼请求问题:前已述及,本案的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而非所有权确认纠纷,即债权纠纷。
所谓债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债发生的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是一种**权,主要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此,在拟定诉讼请求之时,应列明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要求被告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而非请求法院确认涉诉房产的归属,此为关键。
 
第三,管辖法院问题:本案虽涉及房产过户问题,但是因女方不履行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引起,是债权纠纷而非物权纠纷,
因此不适用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普通管辖原则而不是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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