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13822188271

离婚后如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时间:2019-08-23

  1999年8月张某与王某结婚,育有一子,由于婚后感情不和,2012年7月申请登记协议离婚,王某在协议书上明确将一套安置房分配给张某,当张某要去办理产权证,要求王某配合办理时,王某反悔,并告知张某他无权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离婚协议上处分行是无效的,张某无法理解,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难道就因为无权处分无效而得不到保护吗?安置房是婚姻存续期间分配到的,且根据当时的政策是家庭成员的每个人是有30平方米的补偿的,现在却被告知没有权利。根据当时无锡某区拆迁办管委会的000号文件的规定:“用于安置的农居公寓以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建安价确定。按本办法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在每人30平方米内,按每平方米450元的基准价购买安置房屋。”分明自己对该安置房屋是有所有权的,现在却被剥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找到了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办理,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接到本案,我看了相关的材料,差点混淆了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的问题,离婚协议上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然作出了处分,即得到了家庭的认可,所以本律师向通过确认离婚协议上的财产分配条款效力,但是仔细分析了下张某提供“安置协议和附带的过户协议(只有村委会的认可,并不是法律上房产部门出具的过户),安置房的原始所有者是张某的公公,并不是王某所有,再加上安置政策上的规定,这个安置房产并不是简单的夫妻的共有财产,而应该是家庭共有财产,涉及到每个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要分割的话,不仅仅是被告王某一个,还有王某的父母及王某与张某之子,确认了该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之后,再次理清原被告的诉讼主体,并确认本案的诉因为析产纠纷。所谓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

  于是本律师做好相关的诉讼材料,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将本案递交到了无锡某区法院,法院受理后,因为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并建议本律师调解,本律师考虑但本案诉讼主体都是家庭成员,不想让矛盾最大化,并接受了法院的建议,以调解入手。而析产案件处理的原则,房屋为家庭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生活资料,正是因为它的重要性,才引发了这样或那样的种种矛盾和纠纷,当夫妻离婚或者家庭成员分家独立时,势必就要对该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分配。然而房屋又拆不得,因此在对房屋分割问题上就遇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到底该房屋应当归谁?能否继续共用?没有得到房屋这又该得到什么?对于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给了较好的处理,基本原则如下: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2,尽最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3,采取一人独有,在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4,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5,大家竞买的方式;6,出卖该房,大家分的价款的方式。

  最后,事情办的很顺利,为张某争取到了她应有的一套房子,并且顺利的过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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