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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涉及第三人利益应先诉析产,直接诉请离婚后财产分割被判驳回!

时间:2019-08-23

【要点提示】
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的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本案诉争房屋涉及第三人利益,原告应先进行析产等程序确认夫妻财产份额。原告坚持要求法院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判决,但又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信息】
原告: 王某,女
被告:宋某1,男
第三人:宋某2,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1原系夫妻,二人于2003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宋某1父母共生育两个子女,即宋某1、宋某2。宋某1父亲于1998年去世,母亲于2015年去世。宋某1父母曾建造北房四间,2003年7月,在上述宅基地上又建造东房两间,王某称东房两间是王某与宋某1所建,宋某1与宋某2称是其母亲所建。2006年,上述宅院被拆迁,政府给付宋某1拆迁款总计91569元,拆迁户回迁地基补偿费3000元。同年,在新宅基地上建造北房四间、东房四间、西房两间、卫生间一间,原告王某称上述房屋是其与宋某1所建,宋某1与宋某2称是其母亲所建,三人均认可新建的东、西配房是用原来拆旧北房材料所建。2016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对于房产双方表示另案解决,未进行处理。
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北房四间、东房四间、西房两间。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房产涉及第三人利益应先诉析产,直接诉请离婚后财产分割,法院判决驳回。
本案中,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的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本案诉争房屋的建房款来源于原有房屋等附属设施、树木拆迁款,原有房屋中北房四间是宋某1父母所建,故原告应先进行析产等程序确认夫妻财产份额。但原告坚持认为2006年新建的房屋是其与被告婚后所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他人份额,坚持要求法院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判决,但其又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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