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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吗?

时间:2019-08-23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而最终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能否起诉第三者要求精神赔偿呢?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此从法律上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婚姻中的过错方,没有对婚姻外第三人的责任予以界定。

 并且,从感情角度讲,第三者的介入也只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外在因素,真正主导婚姻是否存续的根本原因在于婚内的双方当事人,第三者的介入不必然导致婚姻的破裂,如果没有婚内有过错一方的内在因素,也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第三者并非完全过错的责任主体。所以婚内无过错一方要求婚外第三者赔偿的要求于情、于法都缺失一定的要件。

 根据这种情况,如果婚内无过错方确实遭受损害的,应依法向婚内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第三者我们只能从道德上对其予以评价、谴责。

 二、哪些证据可以认定“第三者”

 除了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据,对待“第三者”这种特殊情况,实务中还有一些常见的证据可以着重注意。

 1、书面证据

 对方因婚外情被曝光,在情急之下写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以及对方单位在查实其婚外情后对其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资料;还有就是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往来。

 2、电子证据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邮件或录音等,但短信、邮件均应先做一公证,再递交法院为宜。

 3、视频证据

 把对方与“第三者”捉奸在床的视频或照片,收集此类证据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单独的亲密或*爱的视频、照片也仅仅能证明通奸事实,还不足以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单独的视听资料也很难被法院采信。

 4、警方笔录

 如果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综合上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其实不管是在离婚的当时还是在离婚之后,其实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的都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虽然这是因为第三者导致自己的婚姻破裂,但毕竟与自己有关系的并非第三者,此时只能要求找第三者的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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