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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表妹与表兄同居四年被判重婚罪

时间:2019-09-21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对表兄妹被判重婚罪后,表妹拿着判决书上法庭,要休掉自己的合法丈夫。9月2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因女方有过错,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判决她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

表兄妹重婚被判刑

  张芬,41岁,南岸区黄桷垭镇人。巴南区法院在7月4日判决她犯重

 

 

 

 

 

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同案被判刑的还有50岁的沈钢,也是被判刑1年、缓刑1年。记者昨日了解到,两人是表兄妹。

  巴南法院(2006)巴刑处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称,张芬在2002年2月至2006年3月期间,在没有同自己的合法丈夫蒋华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来到巴南区二圣镇沈钢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沈明知张有家有室,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长达4年之久。

  法院认为,张芬和沈钢均构成重婚罪。考虑到二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书成离婚证据

  8月3日,张芬拿着判决书来到南岸区法院,要求和丈夫蒋华离婚。

  张芬称,蒋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尽家庭责任、不和睦相处,实在伤害了她的感情,她才在2002年2月离家出走。两人分居长达4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如今,自己被判重婚罪,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再也不愿意维持这段死亡的婚姻。

  蒋华不愿意离婚。蒋称,他和妻子有感情,以前也不知道妻子重婚,直到上法庭时才知道妻子是个戴罪之人。但他还是原谅妻子,只要她愿意回来,家里的门是随时敞开着的。蒋的代理人称,他们的孩子虽成年,但蒋及孩子智力都不及常人,家里确实需要张芬来操持。

  见张芬态度坚决,蒋华表示,张如果执意离婚必须赔偿他5万元。张芬称,她经济紧张,只愿意赔偿2000元。

重婚女赔偿5000元

  承办法官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为此,在判决这对夫妻离婚的同时,法官对蒋华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考虑到张芬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主张赔偿5000元。

  张芬称,本案在上月25日判决后,她多方筹钱,前几天就把钱赔付给蒋华。(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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