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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与离婚及离婚损害赔偿!

时间:2019-09-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所作者:黄律师

  最近,有一个朋友向我进行咨询:婚后男方外出务工,女方出轨并和其他男性长时间同居,且生育一女。于此,女方是否构成重婚罪?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女方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婚罪从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为女方与他人长时间同居并生育子女,他们两人在可能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即在形式上不具备登记婚姻的形式,但是在实质上可能已经具备了夫妻应该拥有的相应的“外观”。

  虽然《婚姻法》于1994年就废除了“事实婚姻”,但是司法机关在认定重婚罪时,一般会对是否形成事实婚姻进行考量。因为这样可以避免行为人通过不进行婚姻登记的方法从而规避刑罚。

  本案中,行为人唯一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来源于婚姻登记,与他人同居则很大可能性会被认定为重婚行为,此时行为人应当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由于重婚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会主动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被害人需要向法院提起自诉,才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且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搜集以及保存。

  若女方最终因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俩后续的婚姻情况又该何去何从?

  这就牵扯到我们婚姻法中所说的法定的离婚情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属于法定可以离婚的情形,这个时候男方即被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外,男方可以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一方对受害方进行一定的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但赔偿多少是需要具体认定的,法院会根据双方离婚后可能会出现的生活情况、双方经济条件以及各自抚养子女的情况,进行合适的划分。

  那么基于以上问题,再进行一点延伸。我们日常生活中说到的“净身出户”,在法律上是否被支持?

  “净身出户”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只规定一方有法定的过错情形时,另外一方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净身出户”往往是生活中,过错方内心有愧疚从而自发的补偿,毕竟其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但是,法院对于“净胜出户”的诉求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最后,针对第三者我想谈两种情况:

  其一、第三者对重婚一方的婚姻状况毫不知情,可以认定其为重婚关系当中的被害人,此时,他同样具有提起重婚罪自诉的权利;

  其二、第三者对行为人的婚姻状况一清二楚,明知重婚行为人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并且没有离婚,此时第三者与行为人登记结婚也有可能会构成重婚罪。

  综上,构成重婚罪的三种情况:

  1、前后皆登记结婚,这是典型的重婚罪。

  2、前登记结婚后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3、第三者明知道出轨一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依然与其进行婚姻登记,此时第三者也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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