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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承担?

时间:2019-09-2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所作者:范律师

  《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

  “抚养费”包括三项: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承担。

  一、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抚养费给付期限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共有财产份额。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一般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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