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19-10-15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有车有房,已成为当代大多数女性的重要择偶要求之一,但是,对于大多数年轻的适婚男性来说, “有车有房”仍是一个奋斗目标。因此,众多期待子女早日成婚的父母会为子女购买房产,增强自身子女的择偶竞争力。
(1)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给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居住,该房产登记在父母自己名下。此时,房产为父母所有,儿子儿媳若离婚,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2)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给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居住,该房产登记在儿子(或女儿)名下。此时,房产为儿子(或女儿)个人所有,离婚时,儿媳(或女婿)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给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居住,该房产登记在儿媳(或女婿)名下,此时,房产为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儿子(或女儿)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4)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依其约定。
(5)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给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居住,该房产登记在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夫妻双方名下。此时,房产为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夫妻共同所有,若离婚,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婚前,王先生购得房屋一套,17万余元首付款全部来自王先生父母。余款30万元由王先生贷款支付。后王先生与方女士结婚,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6万元(主要由方女士工资还贷)。期间,王先生取得房产证。后双方诉讼离婚,方女士要求分割该房屋。
本案中,房产于婚前购买,且登记于王先生名下,王先生父母的出资是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房产属于王先生个人所有,方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另外,根据《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方女士用其工资(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法律上是王先生与方女士共同还贷的行为,因双方无约定,此时,王先生也算是负担了一半的贷款。因此,王先生应偿还方女士相应部分的贷款及其利息。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