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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竟然可以构成强奸?

时间:2019-10-15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名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陌生人或者熟人之间的强奸我们听说得多了,那么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中是否也能构成强奸罪呢?这个问题至今在法律界还是存在着争议,今天《我顾问》来为大家详细说一下:

  要了解婚内是否构成强奸,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其主要体现在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对于婚内强奸存在质疑,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二是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丈夫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以上的主要的立足点为婚姻是合法的存续关系,丈夫与妻子间除了享受婚姻的权利,同时对对方也就负有进行性行为的义务。

  在我国,刑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丈夫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并不排斥丈夫作为强奸罪的主体。虽然目前我国并无明确立法规定婚内可以构成强奸,但是在我国的实际判例以及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婚内可构成强奸罪了。那么,该怎么判断是否构成婚内强奸呢?

  首先,夫妻间的婚姻状态应处于特殊阶段,既不正常婚姻状态。何为不正常婚姻状态?不正常婚姻状态指的是虽然夫妻间存在着合法的婚姻登记关系,但是该阶段的夫妻感情破裂,早已不存在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或者是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在司法实践中常体现为一下几种:

  第三,虽然法院未判决离婚,但是夫妻间因感情破裂而长时间分居,或虽然有登记结婚,但是并未进行同居。

  其次,需要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既丈夫在妻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具体而言,强奸罪的犯罪客体是妇女性的自主权。无论是谁,都具有“不屈服于他人的专横意志”的自主支配权利,即便是处于婚姻关系中,妻子先是一个具有人格自由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定义务的配偶。一纸婚书不代表着作为女性对于性自主权利的抹灭,更不是丈夫对于妻子的不尊重以及专横独断的法定证明。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作为一名丈夫,更应该对于妻子的人格自由与身体支配自由给予应有的尊重,而不是进行无情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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