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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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5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对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不一定是各50%,但经过离婚分割往往会使双方的持股比例相同。(1)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股50%,共同经营,二人由过去的夫妻关系变为现在的合作搭档。(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离婚前属于挂名而未参与经营且没有经营能力的情况,双方离婚后可将公司股权全部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由其对未获股权的另一方按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补偿,公司形式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3)如果夫妻双方都主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夫妻又反目为仇不愿意共同经营,则可以采取竞价补偿的办法,让出价高的一方成为唯一股东,公司形式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4)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企业,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获得股权,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3)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获得股权,成为该公司股东。
此类情况夫妻二人都属于股东,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形式的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往往会涉及许多复杂情况,一旦处理不当会为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了避免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欢迎您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