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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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2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房子是大部分中国人眼中的头等大事。有房才有家,是中国人眼中长久不变的道理。而为了实行行业价格控制及避免房屋空置现象等,国家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房屋买卖相关税费收取,以及“第二套”税费加重收取政策。许多人为了避免房屋相关税费,打起了“假离婚”这个歪主意。
而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大家别被“假离婚”所带来的利益冲昏了头脑。接下来由笔者为大家分析一下其中的利弊。
离婚程序期间,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析产方式分割房屋,是对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当于离婚析产免除交易税费,只收取工本费等基本费用。结婚登记前,个人获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可体现为个人已付首付或已付全款,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个人姓名。婚后购买的房屋,如夫妻共同持有房产,即房产证写有两个人的名字,婚前已有一套房产的一方,认定为持有第二套房产。笔者建议,为了合理减免相关费用,如夫妻婚内欲购买房产,可登记在尚未持有任何房产的一方。婚后房屋过户或购买房产的税费不同省份城市略有不同,按普遍城市标准来看(北上广深城市另单独有政策规定,与之前政策相同,未有最新调整),可见下表:
离婚时约定了过户给其中一方的房产,在离婚登记后,即在法律中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之后复婚,也属于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不拥有房屋所有权。现实案例中,有些人假离婚后假戏真做,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这样的现象极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及立法初衷,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婚姻自由,婚姻登记机关不对假离婚行使撤销权,其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目前我国法律无法分隔房产与婚姻的直接关系。在部分国人的眼里,房子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需品。然而房子事小,感情事大。为了房子伤害到夫妻感情,假离婚最后变成了真离婚,就真的不值了。
1.《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