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如何通过法律维系婚姻关系?

时间:2019-10-12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婚姻是两个人在社会中,确认夫妻家庭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然而,伴随着经济的指数型成长,许多人的感情生活,甚至于婚姻生活也随之变得不稳定起来。根据多地权威报道,离婚案件中,超过半数是80后,平均婚龄不足五年。

  许多人谈法律即色变,认为只有“出事了”才会找律师。其实不然,尤其是对于婚姻问题,很多时候法律可以帮助当事人防患于未然,甚至起到了维系婚姻关系的作用。

  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开始,财产就是每对新人必须面对的问题。哪些是自己的,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爸妈给买的房子必须分对方一半?这些都是绕不开的问题。

  的方式说清楚。另外,根据最新的婚姻相关司法解释,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房,按照各方出自比例来认定双方的房屋所有权比例。

  作为生活的基础,理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不失为一种关系维持的解决方式。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后一方的婚外生情,另一方出于对感情的维系及家庭稳定的考虑,愿意维持法定夫妻关系。但出于维护自身权益,不妨考虑签订一份婚内协议。约定如再有出轨,离婚时的抚养权、共同财产等分配问题。2002年,常女士与陈先生结婚。由于双方各自有事业,常女士与丈夫聚少离多。2004年,常女士发现了老公与公司新来的前台有了婚外情。由于孩子一岁不到,丈夫也有悔改之意,双方于2002年7月签定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洁身自好,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名下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婚后育有的孩子归女方所有,男方同时需要定期支付抚养费。2013年8月,常女士发现陈先生又在外有了外遇,并且已经是同居关系。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乙女士将甲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应当互相尊重。本案中甲先生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已经使乙女士的物质和精神遭受相当大的损害,受害方可以申请精神赔偿。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且“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所以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与婚内协议有关的,将一方名下的房产等不动产约定归另一方的,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如最终发生争议,无法得到确认。《我顾问》广东婚姻纠纷专家团队帮到您。《我顾问》广东婚姻纠纷专家团由40岁以上的婚姻及民法实务律师、妇女儿童专家、心理学专家、幸福家庭代表、事业型好丈夫等组成的联盟团队,全方位帮您解决婚姻问题。

 

  -----------法条链接----------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相关阅读: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