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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和撤销婚姻有何不同?

时间:2019-10-2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admin

  离婚和撤销婚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生活中大部分人会对离婚了解的更多一些,对于撤销婚姻这种情形了解的会相对较少一些。离婚和撤销婚姻都是使婚姻关系发生消灭的法律后果。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离婚和撤销婚姻的区别。

  No.1对象和目的不同

  离婚是以合法的婚姻为对象,目的主要是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两个人之间的婚姻是自愿结合在一起,生活之后由于种种因素导致感情破裂而导致的离婚;而可撤销的婚姻是被迫结合在一起的。

  No.2法定事由不同

  离婚的法定事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与不离婚的界限,根据司法审判的具体实践,也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可撤销的婚姻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产生的婚姻关系,可能是由亲属胁迫,也可能是被拐卖之后而被胁迫的婚姻关系,因欺诈而产生的婚姻关系是没有撤销权的。

  No.3请求人不同

  离婚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的请求;可撤销的婚姻是仅限于被胁迫的一方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另一方无权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No.4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

  离婚请求权的行使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可撤销婚姻只能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婚姻撤销之日起1年内提出。

  No.5溯及力不同

  离婚没有溯及力,而撤销婚姻具有溯及力。对于此而言,离婚之后对于离婚之前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没有溯及力的,因婚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继续有效,不因离婚而消灭;撤销婚姻会导致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会产生没有婚史的法律效力。

  离婚和可撤销婚姻有个充分的了解对自身行使权利有很大的益处,以上五种情形可以使处于离婚或者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利维护自身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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