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备的法律文书,该文书不仅要具备特定的格式,更要有完备的实质内容。一份离婚协议书只有具备完备的内容,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当事人也才能得以顺利办理离婚登记。其内容的设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自愿协商,双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现实中,有不少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经常遗漏对重要事项的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因其表达不够严谨等诸多原因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在维权时往往又因为离婚协议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而使维权举步维艰。
鉴于此,我们在此简要谈一谈离婚协议书中应该具备的主要内容及起草离婚协议应当的注意事项,相信对广大读者定会有所帮助。
一、离婚协议书的必备内容有哪些
1.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
离婚是起草协议的最终目的,其他相关问题的解决都是建立在离婚前提下的。没有离婚这个前提,就谈不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离婚而引发的相关问题。因此,当事人必须首先表明自己离婚的意愿。
由于协议离婚是双方就离婚问题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故当事人还必须表明离婚系双方完全自愿的结果。
双方离婚时如有未成年子女的,协议中必须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无论是由男方抚养还是由女方抚养,抑或在一定期限内双方轮流抚养,总之,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约定。
抚养费的支付也是事关子女抚养又一重要问题,其支付的具体数额、方式、期限等可由双方自行协商,无论当事人作何种约定,总之对于抚养费的问题必须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诉讼离婚时,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可以不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与诉讼离婚不同,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约定,否则,缺少该项约定,协议可能面临不能被审查通过,进而无法顺利办理登记。
无论双方婚后有无财产,都必须在协议中明确。有共同财产的,约定清楚财产如何分割;没有共同财产的,明确表明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总之,协议中必须要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这个问题也是离婚协议中一项必备内容。共同债权是双方依法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离婚后债权由谁享有事关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故当事人应当就该问题予以明确约定。
共同债务的承担,关系到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当事人必须对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而且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离婚协议中所必须具备的内容,缺少上述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都会要求当事人予以补充,否则有可能拒绝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具体情况,在上述必备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就其他相关问题作出约定,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问题,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问题,经济补偿问题,损害赔偿问题,彩礼返还问题等等。
二、起草离婚协议书应注意哪些事项
1.切勿轻信对方不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承诺
现实中,一方当事人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故意在协商时表示如孩子归其抚养,不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如另一方轻信许诺并与之达成协议,则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但并不能保证自己一定不用再支付抚养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关子女抚养费的调解或判决确定的数额,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随着子女的成长,当抚养费的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必要的学习、生活开支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完全可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对方增加支付抚养费,而法院也往往会给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关于不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虽然不是法院的判决结果,但根据立法精神,一旦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同样会得到法院支持。
所以,不要因为对方许诺不要求支付抚养费而轻易让出孩子的抚养权,否则孩子给了对方而自己还要支付费用,到时真的悔之晚矣!
2.谨防对方高额补偿的陷阱
一方因为急于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许诺给予另一方高额的经济补偿,以到达其最终目的。此时另一方首先应充分估量对方是否确有经济实力支付其承诺的补偿数额,如其根本没有能力支付,则该种许诺宁可不信!
即使对方确有实力支付,还要考虑其是否确有支付的诚意,因为有人一旦办完离婚手续后就立即“人间蒸发”,到时连人都找不到,那还找谁要钱去呢?
所以高额补偿的离婚条件,往往似镜中花水中月,看去惹眼却欲摘不能!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对方先支付款项,再签署协议,至于能否达到这个效果,就看个人的谈判能力了。
3.支付补偿应明确支付方式及最后期限
在协议离婚时,经常会涉及到一方取得实物财产如房屋、车辆等,由取得实物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此时,接受经济补偿的一方应当注意明确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等问题。在明确数额的前提下,补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但应明确支付的最后期限。在分期支付的情况下,应明确每期支付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期限。如每期支付的数额或期限不明确,就给对方日后无理抵赖留下了可乘之机。
4.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应列明各自名下的财产的具体内容
实践中经常见到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这种约定看似简单明了,实则暗藏杀机。因为未必谁都能将对方名下的财产究竟有多少全都了如指掌,如自己名下的财产与对方名下财产价值明显差额巨大,在自己名下财产价值较小的情况下作此种约定,无疑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举例说明,如男方名下财产价值十万元,女方名下财产价值一千万元,“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明显于男方不利,反之亦然。“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只有在双方名下财产价值相当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适用。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建议在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明确列明“各自名下的财产”究竟都有哪些财产,对于已经列明的财产,可以“归各自所有”。对于没有列明的财产,依然作为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再次分割,并对于有意隐瞒财产的一方依法给予不分或少分的判决。这样才可以有效预防一方借“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意隐瞒财产。
5.作出非正常让步时需慎之又慎
有的当事人为了急于到达离婚的目的,在协议时给予对方超出常理的让步,如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都给予对方,自己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等等。这种约定法律并不禁止,只要双方达成协议且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按协议履行。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类似的案例,一方作出巨大让步并离婚后,又觉得这样的结果对自己太不公平,于是又找各种理由反悔,但往往都是徒劳。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在签署协议时系双方完全自愿,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欺诈、胁迫的情形,即使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原协议撤销或变更,法院也不会支持。
6.慎用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通常出现在经济合同领域,有合同法予以调整。离婚协议虽属协议的一种,但此种协议涉及人身关系,与经济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其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不确定性。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一方面可能因为婚姻登记机关认定其为不合法条款而使协议无法审查通过,影响当事人顺利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面,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干预,在离婚后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时,另一方能否据协议主张其“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7.提出损害赔偿注意时间期限
一方有法定过错情形时,无过错方依法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签署协议时无过错方即可提出此项要求,虽然法律规定协议离婚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的,无过错方可自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但超过一年再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一年时间似嫌太短,往往不利于无过错方提出赔偿。再者,很多时候,一旦双方离婚后,一方可能无法再找到另一方,所以即使想索赔却因为找不到索赔对象而无法维权。故对于无过错方而言,在协议时提出赔偿要求才是最佳时机。
此外,无过错方对于自己的赔偿请求权亦应在协议中明确保留,如明确放弃权利,则日后即丧失了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退一万步讲,无过错方即使在协议中没有提出赔偿要求,也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索赔权利。
8.财产归孩子所有容易惹争议
有的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归孩子所有。这种约定固然不为法律禁止,但离婚后经常涉及财产向孩子的交付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到不动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时,往往会出现更多枝节。且不说过户的税费成本问题,如其中一方离婚后反悔,不愿再将财产归孩子所有,那么此时孩子如何维权?涉案财产究竟是按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还是依法归于孩子名下?其相应的法律程序应如何进行等等问题都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困扰,其结果很可能是协议离婚后又因为这些问题而陷入无休的争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