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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该怎么争取?

时间:2019-10-3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邹律师

案件简介:

 

原审查明:

孙甲和张乙因感情不和于2004年6月17日在齐市F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孙丙由孙甲抚养,张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此后孙丙一直由其爷爷奶奶抚养,孙甲2007年再婚,2009年5月调到大连市工作且倒班,孙丙一直在齐市F区随爷爷奶奶生活。张乙主张其目前有很好的生活环境,有稳定的收入和住房,其作为母亲抚养女孩比较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孙丙现已上小学,其生活环境及生理健康都发生变化,继续随爷爷奶奶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抚养费由其自理。

原审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张乙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客观实际。孙丙已经上小学,从其年龄、生活学习及身心健康考虑,随其母亲生活比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孙甲长期与孩子分开居住不利于孩子成长,故判决变更孙丙由张乙抚养。

二审查明:

孙甲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除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孙甲与张乙离婚后,孙丙一直由孙甲抚养并与孙甲的父母一起居住。期间孙甲亦在F区生活,再婚后又离婚,无其他婚生子女。张乙自2008年11月在山东日照经营美容院至今,并在当地购房。孙甲2009年工作调动后月平均工资7500元,其户口已迁入大连市并购房定居。孙丙已在其父所在单位第二小学读二年级,户口已随其父孙甲迁至大连,孙甲的父母也已在大连市购买房屋,孙丙暂随其爷爷奶奶住在齐市F区。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孙甲与张乙在抚养子女的条件上基本相当,均有能力抚养。但孙丙在其父母离婚时尚不满两周岁,此后一直随其父亲与祖父母一起生活,与祖父母感情深厚,且其已经上小学二年级,学习和生活已经形成习惯,目前随其祖父母生活并未对其不利。张乙在山东日照从事个体经营,但户口仍在齐市F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必将改变其生活和学习环境,同时带来户口迁移、转学等问题,影响其今后的升学就业等。故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维持现有的抚养关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张乙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理由不充分。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乙的诉讼请求。

注:上述案例根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齐民一终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改编

 

律师简评:

本案系一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先后经过一审和二审两个程序,而两次判决结果却迥然不同。一审法院认为,维持现有抚养关系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二审法院认为,维持现有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变更反而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判决维持抚养关系。

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虽然截然相反,但其中的判决依据却有一个相同之处,那就是:是否判决变更现有抚养关系以其“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准则。如其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则不予判决变更,反之,则判决予以变更。

本案两级法院根据这一共同准则,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了现有抚养关系不利或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结论,故其判决结果自然就不同了。

从本案中可见,两级法院在裁决是否变更抚养关系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要求变更时各方的实际抚养能力

是否有能力抚养子女,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当事人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法律不会支持其抚养孩子的要求。说到抚养能力主要还是经济和住房条件(其他因素当然也在考虑之中)。

本案孙甲和张乙均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和固定的住所,所以在抚养能力方面双方基本相当,此时就要考虑各自其他方面的有利因素了。

2.离婚后孩子是否随一方长期共同生活

离婚后孩子随一方长期共同生活,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首先孩子与其在感情上较为亲密,相互之间难以割舍;其次长期的共同生活,也使抚养孩子的一方相对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日常习惯等情况,有利于其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对孩子继续抚养教育。相反,另一方长期不与孩子共同生活,孩子在感情上一般会比较生疏,其对孩子的情况也不一定了解的全面。所以相比之下,法院会将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作为优先考虑条件。

本案中,孙丙自不满两岁时起就与其父一起生活,直到上小学二年级,这期间有五六年的时间。张乙在这段时间内一直未与孩子一起生活,却在与孩子分别数年后要求孩子随其生活,法院自然不会认可其要求的合理性。

3.离婚后一方的父母是否协助照顾孩子

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协助照顾”孩子而不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母长期协助该方照顾孩子是离婚时该方争取抚养权的法定优先条件,那么离婚后父母长期协助照顾孩子同样是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所要优先考虑的条件。

本案中,自孙甲与张乙离婚后,孙丙一直随其父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孙甲的父母在此后的数年中一直协助照顾孩子,从孩子不满两岁直到上小学二年级,数年间孩子与他们之间已经建立起深厚感情。如此时让孩子离开一起共同生活多年的父亲和爷爷奶奶,去与相对陌生的母亲一起生活,势必造成孩子、孙甲和其父母感情上的严重伤害。

4.现有抚养关系是否给孩子造成了不利影响

如现有的抚养关系已经给孩子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法院可以判决予以变更。如因抚养孩子的一方严重失误导致孩子遭受重大伤害;该方因故致使抚养能力减弱,无理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该方教育不当致使孩子学习成绩长期大幅度下降或孩子行为品质有实质性恶化等情况时,这些情形明显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此时诉请变更抚养权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孙丙随其父亲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并未发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事实,且其学习成绩优秀,说明目前现状是对其健康成长有利的。张乙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目前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变更抚养后其可以提供何种足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条件,故法院对其请求不应支持。

5.变更抚养后是否可能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

变更抚养的最终目的是给孩子营造一个更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环境,如变更后反而会对孩子造成更多的不利影响,法院通常不会判决变更。

孙丙随父亲及爷奶生活多年,彼此感情深厚,习惯目前的学习生活环境,成绩优异;其户口已随父亲迁至大连市,并一直在原居住地就学。如果改变现状,势必改变其已经适应的学习环境、生活条件、人文环境等,而必须重新适应新的环境,加之其户口已迁至大连市,如随其母亲在山东日照市生活学习,又必然涉及转学、户口迁移等问题,以及后续的异地报考等一系列政策性问题。众多情况表明,变更孙丙的抚养关系反而会对其造成诸多不利影响,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二审法院改变一审判决结果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律师寄语:

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很多时候都是萦绕在离婚当事人心头挥之不去的烦恼,当事人也往往因为这种问题承受着太多的纠结。我们从不否定父母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高贵动机,或出于责任使然,或为自己情感的需要,或二者兼而有之。总之,只要是为了让孩子更加健康快乐地成长而为之,都是完全值得尊重的。

然而我们在执业的过程中也曾经遇到过极为少数的父母,似乎把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作为打击乃至报复对方的一种手段。认为只要自己争取到了抚养权,孩子跟自己以后永远不再让对方相见,以此来增加对方离婚后的痛苦。我们当然不赞同这样的做法。抚养孩子当尽一切能力助其健康成长,而绝不应将孩子作为某种筹码。所以我们建议当事人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应当多一份理智,少一些仇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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