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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3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邹律师
我们已经谈过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现在再介绍一下两者的区别所在,以使读者更加明晰这两种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
一、二者产生的法定事由不同
产生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有四: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
以上四种情形只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具有上述情形,即只有在男女双方之间具有上述情形时才导致婚姻无效,与第三人有该法定情形的,不能导致此种法律后果。
产生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 “胁迫者”和“受胁迫者”均既可以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关于婚姻无效,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认定标准
二、二者的法律救济途径不同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受理并依法判决;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均可依法受理。
三、有权提出申请的权利人范围不同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人,包括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还包括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又因提出申请的具体理由不同而有所不同。
有权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的权利人,只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且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提出申请。故在男女双方之间,只能有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因为有权申请的只有受胁迫的一方,而在双方之间不可能出现相互胁迫对方与自己结婚的情况。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四、相关法律限制不同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在何种期限内提出,只要无效事由存续,权利人就可以提出申请,法院也必须作出宣告无效的判决。只有当事人在无效事由消失后才提出申请时,法院才依法不予支持。
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则必须在一年内提出,其起算点为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如受胁迫一方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则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超过期限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司法是否强制介入不同
对于无效婚姻,即使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必须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而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宣告无效,故法院对于无效婚姻作出判决是强制性的。
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在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时法院才进行审理,当事人不申请撤销的,即使法院审查确属可撤销婚姻也不得主动予以撤销。
认定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做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