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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制度下,怎样避免离婚“被负债”?

时间:2019-11-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该解释主要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和为家庭日常生活等原因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认定标准。同时,也改善了此前曾备受诟病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的不尽合理之处,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避免了婚姻一方当事人因“二十四条”而“被负债”的不合理现象。

  那么,如何避免在离婚时“被负债”,就需要对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一、因夫妻共同意愿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条规定了因夫妻共同意愿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本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意愿的表达有两种方式:“双方共同签字”和“一方事后追认”。

  对于前者,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形成债务,自然表明了双方对债务的形成有共同意愿,并愿意共同承担此项债务,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出具借条向他人借款,该项债务就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事后追认”通常发生在债务形成时一方未签名的情况下。如夫妻一方对自己未签名所形成的债务,事后表示予以认可,并愿意共同承担此项债务,则双方离婚时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妻子个人签字出具借条向他人借款,事后丈夫表示对该债务予以认可并愿意共同偿还,那么双方离婚时该债务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债权债务形成时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这样能够更直接的体现为夫妻的共同意愿。尽管一方事后追认也能形成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夫妻关系尚未恶化之前一方还没有追认,待关系恶化后,一方对另一方签名所负债务避之唯恐不及,还何谈追认!对夫妻中的一方来说,在没有搞清楚另一方签名所负债务的具体用途前,也最好不要轻易去“追认”。

  二、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明确了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该债务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形成,尽管另一方没有共同签名或事后未表示追认,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中柴米油盐等千头万绪,如果无论事无巨细都一律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商量后共同签名才施行,显然在实际生活中行不通。所以,夫妻一方为家庭必要的日常生活需要而负债,法律规定不需要夫妻双方形成共同意思。此种情况下一方签名所负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丈夫为家庭居住需要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房屋及租金标准均为当地一般生活水准。两年后共计欠付房租4万元,此时如夫妻离婚,尽管妻子并没有在租赁合同上签字,但该债务系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形成的,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应当予以共同承担。

  三、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原因等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规定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债,但该债务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或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要求未具名的一方共同承担的,法院不予支持,其只能要求具名负债的一方承担责任。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条对此种情形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债权人能够证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双方共同承担。

  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即债权人要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共同举债而形成,债权人只有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法院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未具名举债的一方共同偿还。

  如夫妻双方共同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达成协议后只有丈夫一方签名出具借条。后夫妻离婚,出借人起诉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借款,妻子主张自己并未签字,且所借款项全部用于丈夫个人生活,故自己不应还款。诉讼中,出借人提供了当时在场见证人的证明和录制的借款现场的视频,证明借款确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法院对此予以采信,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妻子共同偿还。所以,如果是双方共同举债,即便一方没有签名,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把握“夫妻共同意愿”和“家庭日常生活”这两个重要标准。对未签名负债的一方,准确把握这两个认定标准,有助于避免离婚“被负债”,避免自己遭受无谓的“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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