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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凭什么告诉我不能再结婚?

时间:2019-11-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提出问题:
 
  离婚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生效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可否再另与他人结婚?
 
  简要案情:
 
  刘某与王某2013年1月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双方关系紧张,刘某曾于2015年诉至H县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刘某撤诉。2016年7月王某生育一女刘甲,但此后二人仍然关系紧张,2017年3月,刘某再次诉至H县法院,坚决要求与王某离婚。
 
  王某辩称双方有矛盾属实,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H县法院认为,双方性格各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打架,刘某撤回起诉后,双方关系仍不能好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刘某要求离婚应予支持。H县法院判决:一、准予刘某与王某离婚;二、婚生女刘甲由王某抚养,刘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00000元;三、王某婚前嫁妆及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汽车、30平米商铺一处等归王某和刘甲所有,其余财产归刘某所有。
 
  王某不服上诉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诉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原判财产分割不公,另有80000元债务没有判决。故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虽系自愿结婚,但因性格各异,且王某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及公婆之间的关系,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打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王某称有80000元债务但未举证,故不予认定。原审将财产一并判给女儿刘甲欠当,故应予改判。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准予刘某和王某离婚的判决,改判财产部分的判决结果。
 
  宣判后,王某以其分娩不足一年,判决离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遂裁定中止一、二审判决的执行,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内不得再结婚。
 
  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刘某起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律师简评:
 
  本案系一起就生效的离婚判决申请再审的问题,从该案的审理中,引出了我们开篇所提出的两个问题:1.离婚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2.生效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可否再另与他人结婚?
 
  首先,我们谈一下本案再审的程序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以,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有权依法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的生效判决系由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故即使王某申请再审,也应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本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王某直接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出申请,且该院进行了再审, 故在审判程序上已经明显错误。
 
  接下来,我们再探讨一下王某是否有权就本案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根据本条规定,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一旦判决生效,双方婚姻关系即因生效判决而解除。当事人就有关是否应当判决双方离婚的问题不得申请再审。
 
  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的离婚已经由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故即使王某认为不应当判决离婚,依法也不得就婚姻问题再申请再审。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王某申请并就婚姻问题再次作出判决,实属严重违法!
 
  那么,离婚案件是否对任何问题都不能申请再审呢?当然也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注:现行民事诉讼法应为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的离婚判决申请再审,只能针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申请。对于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离婚,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尚未生效前,均不得另行结婚
 
  我们明白了当事人不得就生效的离婚判决申请再审的规定后,再来看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再审时通知刘某和王某在再审期间不得另行结婚是多么无理荒唐!
 
  首先,这种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刘某和王某的婚姻,随着二审判决的生效而即行解除,此后双方不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后,再和他人另行结婚属于法定的婚姻自由,离婚后再结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公民经法院判决离婚,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再结婚。
 
  其次,法院要求他人在再审期间不得再结婚,完全不合情理。当事人经生效判决解除婚姻后,不需要再等待一段时间来搞清楚本案是否还要再审。如果不需再审,那么自己就放心大胆地结婚;如果需要再审,还必须继续保持单身。但是,案件是否需要再审,当事人往往无从把控,而其等待确定案件是否需要再审的时间有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当事人等一年、两年甚或十几年,几十年,最后案件可能也没有人申请再审。在这期间,当事人慑于自己再婚将来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的危险,所以一直不敢再结婚,但等到最后也没人对案件申请再审,结婚也已经不可能了。如果法律这样要求公民,那无异于要求公民离婚后终身不得再婚,因为谁也不能确定法院判决离婚后案件会不会被再审,谁也不能确定离婚后自己的离婚案子什么时候还会再审。
 
  实际上,本案X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刘某和王某在再审期间不得结婚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读。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时,因为一审判决的当事人有法定的上诉权,故判决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给当事人15日的上诉期限。在此期限内,判决不生效,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此时法院需要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未生效前不等另行结婚。所以,要求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的时间期限是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前,而不是在判决生效以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依法另行结婚。
 
  X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通知刘某和王某在再审期间不得结婚,其原因可能是认为如果本案经再审最终驳回刘某起诉后,因生效判决已经被撤销,所以刘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就自动恢复。这样认为就更加于法无据了!刘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被生效的判决解除,即使本案经再审最终部分内容予以撤销,但有关离婚的判决是不能再审的。再说,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当事人婚姻经依法解除后,如果解除婚姻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其婚姻就可以自动恢复。
 
  总之,本案无论是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王某关于离婚的再审申请还是通知双方在再审期间不得结婚,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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