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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一个玄机暗藏的离婚协议条款

时间:2019-11-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简要案情:
 
  周某与冯某原为夫妻,2003年10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09年10月,周某发现冯某在1999年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其母亲奚某共同购买了上海市余姚路500弄某号某室房屋。周某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予分割,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庭审中,冯某认为,双方已在离婚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在离婚时明知房屋存在,现仍起诉要求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且其起诉已经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故法院对其请求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查明,周某与冯某离婚时,双方均表示财产(包括房屋在内)不要求法院处理,由双方离婚后自行协商。关于涉案房屋,周某于2002年委托律师进行见证,冯某在律师询问笔录中陈述:“余姚路500弄某号某室产权房,是婚后购买,产权人是我和母亲,现在在按揭,剩余约11万元,总购价为46万多。”事后,律师将询问笔录的复印件交给周某。
 
  原审法院认为,周某在明知有涉案房屋存在的情况下,仍与冯某约定“各自房产归各自所有”,可以认定双方已就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割。现其以离婚时不知涉案房屋登记情况为由起诉要求再次分割,于法无据。且其在离婚时隔六年后因双方其他纠纷而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明显属于对抗性诉讼。原审法院判决:周某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周某不服并上诉称:要求享有涉案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即价值60万元。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并认为:原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证据比对,根据证据优势规则认定周某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原审判决不支持其相应诉讼请求,无不妥。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上述案例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改编
 
 
  律师简评:
 
  实践中,经常见到类似于“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这种约定因过于笼统,在双方离婚后往往会再次发生争议。本案即是此种情况的又一实例,因双方没有再协议中明确各自的财产范围,故离婚后再次引发诉讼。
 
  当事人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非绝对不可以,所要注意的是,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价值是否相当。如双方各自名下财产价值差距较大,此种约定对掌握财产价值较小的一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
 
  “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方式,会给掌握财产较多的一方制造隐瞒财产的机会。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如自己只是了解到对方掌握财产的一部分,甚至是极其微小的一部分,对其掌握的大部分财产并不知情。如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掌握较少财产的一方明显吃了大亏。即使日后发现还有大部分财产没有分割而起诉再次分割,对方也会引用“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来抗辩。如果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协议时自己确实不知道还有该部分财产存在,即使起诉而最终胜诉的机会也是微乎其微。
 
  所以,为了避免“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给自己带来损害,当事人在协议时应当把握几点重要原则:
 
  1.尽量避免作类似“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含糊不清的约定。
 
  这种约定的直接结果就是把对方名下而自己在协议时还没有发现的财产也包含了进去,而这部分财产实际上自己却没有分到,这样自己就吃了大亏。
 
  2.如非作此种约定不可,在协议签订前最好了解清楚对方名下究竟有哪些财产。
 
  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预防对方假借“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意隐瞒财产,另一方面也可以与自己名下财产作以比较,如双方各自名下财产价值相当则这种约定亦未尝不可。
 
  3.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在协议中列明各自名下的财产的具体范围。
 
  将各自名下具体有哪些财产在协议中一一列明,那么也就意味着“各自名下的财产”就是协议中列明的那部分。同时约定,如离婚后发现对方名下还有未在协议中列明的财产,即视为故意隐瞒该部分财产,隐瞒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如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避免对方隐瞒财产,那么在离婚后一旦发现还有财产没有分割,应当尽快起诉以免超过了法定期限而丧失权利。
 
  法律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尚未分割的财产,当事人起诉要求再次分割的期限为两年。“两年”的起算点,是发现财产的次日起,不是离婚的次日起。所以,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发现有没分割的财产而又迟迟不肯起诉,结果超过了法定的两年起诉期限,这时即使再起诉也胜算无望了。
 
  还有的当事人以对方起诉超过了离婚后的两年期限为由对抗对方的诉求,实际上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我们已经说过,两年的起算点是发现财产的次日而不是离婚的次日。即使双方离婚超过了两年,但一方发现财产后,在次日起的两年内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然,如双方在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已经明确知悉对方名下的全部财产情况,在离婚后一方又以不知情、对方故意隐瞒财产为由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只要对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协议时明知有涉案财产,其请求就不会得到支持。
 
  正如本案中,周某委托律师进行见证时,冯某在与律师的谈话中明确向律师介绍了涉案房屋的情况,且此后律师将谈话笔录的复印件交给了周某。故周某对涉案房屋的存在应当是明知的,后来其又以不知情为由起诉要求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法院自然不会支持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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