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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那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时间:2019-11-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邹律师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但依法应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则不在分割之列,故正确认定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同样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民事权益。根据现行婚姻法,依法应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婚姻法》规定的应属个人所有的财产

  (一)《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夫妻一方结婚前即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包括存款、房屋、车辆等,除非双方通过财产约定将其约定为共有,否则该财产依法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其因此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该类费用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用途,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处理,故法律规定为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如一方因交通事故致残,其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即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即便该笔赔偿系婚后所得亦是如此。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有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如被继承人在其遗嘱中明确表示该遗产只归继承人个人所有,夫或妻继承取得该遗产后即为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接受赠与取得财产,如赠与人明确表示所赠财产只归受赠人个人所有的,该财产亦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岳父临走前遗嘱将其别墅一栋由其女儿继承,且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该别墅只归其女儿个人所有,则继承开始后女儿一人取得别墅的所有权,女婿无权主张别墅的所有权。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各自的衣服,男方的烟斗、剃须刀等,女方的化妆用品等女性用品,依法属于专用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属个人所有的财产

  1.“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即《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解释婚姻法》(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明确赠与自己子女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据此,当事人在“结婚前”,其中一方的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的,如父母未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双方的”,则该房屋应为其子女个人所有;当事人在“结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的,如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的”,则该房屋亦应为其子女个人所有。

  3.一方婚前按揭所购房屋扣除婚后的共同还贷及房屋对应增值后的部分

  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其婚前的首付应视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就婚后的共同还贷及房屋对应增值给予对方补偿后,房屋仍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

  4.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被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言外之意,孳息和自然增值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5.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所购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不动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婚后一方的父母出资为该方购买房屋等不动产,如该不动产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不动产视为出资一方的子女的个人财产。如甲结婚后,其父母出资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一个人名下,该房屋即为甲个人的财产。

  二、当事人约定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问题作如下约定:

  1.将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即约定为其个人财产;

  2.将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约定为归个人所有,另外一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

  3.将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即将结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

  4.将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和婚后所得财产的一部分约定为各自所有。

  与共同财产的约定同理,法律准许当事人进行上述类型的约定,但是否进行约定,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不予干预。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法定财产制处理。

  三、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否因结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如果当事人没有关于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无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多长时间,各自的婚前财产均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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