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9-11-0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案件中一项重要内容,亦经常成为该类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所在。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公正地处理必须建立在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之上,只有正确认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有可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分割。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和奖金,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其中一方是否有该项收入或收入多少,只要双方没有就该项收入的归属予以约定,则均应属于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婚后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项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一方经营还是双方共同经营。
一方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后一方或双方的知识产权所得收益,无论产权人是一方还是双方,且取得产权或取得收益只要有一项发生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该收益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如丈夫出书应得一笔巨额稿费,在款项尚未实际到账前双方离婚,离婚后稿费到账。尽管稿费在离婚后才到账,但因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应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所以稿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妻子仍有权要求分割。
4.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婚后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被继承人遗嘱中明确表示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或赠与人明确表示该财产只赠与其中一方。如妻子继承其父房产一栋,因其父生前并无遗嘱表明该房产只归女方一人所有,故妻子继承房产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主要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此外,一方的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养老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2.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故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亦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所赠与的财产
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故当事人在“结婚前”,其中一方的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的,如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双方的”,则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在“结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的”,则该房屋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房,婚后按揭还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的共同按揭部分及对应的增值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上规定可以得出,一方婚前买房,婚后有偿还按揭的部分,离婚时婚后的按揭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屋相应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置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等不动产,虽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只要能够证实确属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该不动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于各自的财产份额可以进行约定,以双方约定的财产份额确定各自的权利。没有约定的,视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所购财产按份共有。
父母出资买房,应明确产权归属,避免产生争议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以下几类:
1.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意见第二条(5)规定:“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债权,依法双方都有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义务的权利,故该债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分居期间各自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意见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夫妻即使分居两地,“婚后所得财产”在双方分别管理使用,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结婚后所得礼金、礼物
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即使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共同对一方婚前房屋的扩建部分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婚后双方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即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于婚后扩建的,则扩建部分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双方约定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问题作如下约定:
1.将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
2.将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约定为各自所有,另外一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
3.将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
4.将婚后所得财产的一部分约定为各自所有,另外一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
5.将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和婚后所得财产的一部分约定为各自所有,另外一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
根据民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准许当事人进行上述类型的约定,但是否进行约定,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不予干预。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法定财产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