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时间:2019-11-0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案情回放:
黄某与莫某于2012年4月3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22日生育一子(已死亡)。2014年3月原告莫某起诉要求离婚。原审法院查明,被告黄某在一岁多时,因为发烧治疗不当导致弱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有:X牌彩色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四件套、大床一张、餐台一套、衣柜一个、消毒柜一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黄某经鉴定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所患精神病已在婚后治愈。故以此为由判决莫某与黄某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归黄某所有,莫某一次性补偿黄某3000元等。
黄某不服并上诉称,原审认定其患有精神病没有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弱智”属于精神病并禁止结婚,其婚前的体检报告亦称“可以结婚”,且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决双方离婚而不是宣告婚姻无效。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确认双方的婚姻有效。
二审认为: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关于双方当事人婚姻效力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不予审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婚姻为无效婚姻:
1.重婚的
重婚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以构成重婚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己已经有合法配偶但仍与他人登记结婚,无论该“他人”是否已经有合法配偶,“自己”均构成重婚,该重婚的婚姻无效;二是自己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登记结婚,此时无论“自己”是否已经有合法配偶,只要“明知”他人已经有合法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即构成重婚。至于该“他人”,也当然同时构成重婚,因为其对自己已经有合法配偶的事实必然是“明知”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对于“直系血亲”是绝对禁止结婚的,而对“旁系血亲”的禁止则只限于“三代以内”。
其实,按中国人的传统伦理观念,直系血亲如父女母子、祖孙之间根本不可能结婚,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如姑侄舅甥之间也根本不会结婚。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禁止表兄弟姐妹之间结婚,而且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代”表兄弟姐妹。如张女和李男二人的母亲互为对方的姨妈,则张女和李男为“第一代”姨表兄妹,根据法律规定,二人禁止结婚。而二人的子女之间则已超出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依法可以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从该条的字面意思理解,“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还必须“婚后尚未治愈”。如虽然婚前患病,但婚后已经治愈,则不能依据本条认定婚姻无效。至于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目前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实践中一般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认定,这样一方面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又因为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而难免将可能本不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认定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目前法定的适婚年龄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必须是按照公历计算的实足年龄。实际生活中有人按习俗计算“虚岁”,这种方法法律一般不予认可。只有男女双方的实足年龄均符合法定要求,才可以申请登记结婚。
现实中有人采取虚报年龄的方式骗取登记,这种婚姻当然是无效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过,如果是在双方均已满法定年龄后再提出申请,此时未满法定年龄的无效事由已经消失,如没有其他无效事由,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则不予宣告无效。
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发现该婚姻为无效婚姻,可否直接宣告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根据本条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当事人的婚姻确属无效婚姻的,必须做出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法律赋予法院的职权,故法院一旦发现婚姻无效不需当事人申请即可依法判决宣告无效。因此,本案中黄某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决双方离婚而不是宣告婚姻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当事人不服法院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可否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法院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为生效判决,法律并未给予该种判决设置生效期限,当事人自然也没有提出上诉机会。根据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当事人只有权对尚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故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无权上诉。
故黄某就认定婚姻无效的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予审查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