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无效怎么申请?
时间:2019-11-0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我们已经知道了哪些婚姻为无效婚姻,那么宣告婚姻无效是否还要经过法定程序呢?是的!
尽管婚姻法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又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也即是说,尽管婚姻依法可认定为无效,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认定,当事人自己是无权认定婚姻无效的。要使自己的婚姻被确认为无效,那就必须依法申请有权机关认定,否则,千万不要在认定程序还没进行前就再行结婚,这样很危险的!!因为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无效的婚姻也只是在被依法宣告为无效后才不受法律保护。言外之意,婚姻在没有被依法宣告为无效前,依然是受保护的。
所以,程序问题也很重要的!
一、哪些人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很好确定,不用多说了。那么,“利害关系人”又包括那些人呢?根据该条规定,以不同的理由申请宣告无效,其“利害关系人”也有所不同: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以上规定均涉及“近亲属”,法定范围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关系的人不属于法定的近亲属,无权申请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
二、宣告婚姻无效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
目前有权处理婚姻问题的机关只有法院和民政局,而两者的职权和受案的范围又多有不同。就宣告婚姻无效而言,目前《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均未规定可由民政局受理,故一般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均由法院受理。
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如何列明当事人?
这个问题也就是申请时应该列谁为申请人谁为被申请人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1.双方均生存时,一方提出申请的,申请一方为申请人,对方为被申请人;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均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提出申请的,生存一方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2、利害关系人申请的
(1)双方均生存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2)一方死亡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3)双方均已死亡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四、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法院如何审理
1.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婚姻是否无效,法律已经规定了明确的认定标准,故符合认定标准的就为无效,反之则为有效。因此,婚姻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最终化解纠纷。故调解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产物,其具体内容可由双方自行决定。
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根据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当事人只有权对尚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无权上诉。
2.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必须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许当事人撤诉。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所以法院无论是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还是离婚案件,只要经审查发现婚姻为无效婚姻,即应依法判决宣告无效。
由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属于严重违法的事实,因此法院一旦发现婚姻无效必须依法作出判决,即使当事人撤诉亦不应允许。
3.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调解,判决可上诉,并与婚姻无效的判决分别制作法律文书。
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婚姻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故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如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可以就该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该判决可以依法上诉。当事人不得上诉的只限于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所以该判决与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应当分别制作法律文书,以便当事人在对后者的判决不服时依法提起上诉。
4.涉及重婚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重婚必然造成对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婚姻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侵害,其对于有关财产的问题有独立的请求权,故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5.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申请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则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无效的事由在特定情形下会随着客观事实的变化而改变或消除。如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其婚姻因为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应归于无效,如其在此时申请宣告无效,则法院应当依法宣告无效。随着当事人年龄增长,当其达到法定婚龄后再提出申请,因为此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则不支持该项申请。
再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如婚后患病一方仍未治愈,则另一方可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反之,如其在患病一方已经治愈后再提出申请,同样会因为无效情形已经消失而难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