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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行为入刑的解释

时间:2019-11-1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这个司法文件的发布预示着非法放贷已经正式入刑,具体的罪名就是非法经营罪。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这个罪名和寻衅滋事罪一样均属于口袋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的规定主要是指未经行政许可经营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比如烟草制品及廋肉精等药品;还有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等情形。具体的处罚分为两个档,第一档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纯罚金;第二档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与非法放贷有关的是第四项的规定,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一般而言包括以下行为,金融类、传媒类、食品药品类、博彩类。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放贷达到解释的相关规定时,就要依据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规定定罪量刑了。
 
  司法解释里的监管部门指的就是央行及银保监会,批准就是是否存在行政许可,社会不特定对象指的是非亲朋好友并且不是单位内部人员。36%的实际年利率按照民间的算法就是月息三分,就是说36%以上属于违法的利率约定。这里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24%至36%之间的实际利率约定就是合法的,那也只是自然息,并不当然有效并获得有效支持。司法解释里的关于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在网贷或者套路贷里边经常遇见。
 
  如果通过公开宣传、通过亲朋好友及单位内部人员的媒介作用及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发放贷款在定罪量刑时也是可以入罪的。同时砍头息及介绍费、咨询费、违约金等情形均在定性时予以考虑。
 
  如果在构成本罪的同时,又构成高利转贷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或者法条竞合犯,定罪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同时存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及寻衅滋事等情形,由于这些情形毕竟严重,定罪原则是数罪并罚。如在索要非法债务的过程中,采取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制进行,只要非法放贷行为入刑,那么应该酌情从重处罚。如果存在黑恶势力介入,那么必须进行严厉打击,这里就不多说了。
 
  最后,有三点需要明确强调一下。第一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应该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及部分符合条件的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行政法规、轨道灯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他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即使在市场监管层面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一般也不得认定为本罪。第二是本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处理。第三是在本司法解释生效前的非法放贷行为,也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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