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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先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内容,条文的内容核心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边说的的“忠实”就是忠诚协议的法律依据。忠诚协议的概念和法律含义应该是身份法律关系衍生的附条件财产给付法律关系,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是附生效条件的给付,条件成就形成财产给付法律关系。而条件的成就,是指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造成另一方的精神损害后如何进行损害赔偿的问题,本质上是对遭受精神损害一方进行赔偿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可以参照合同法予以调整。
本律师个人认为忠诚协议如果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里的效力性规定,就应该视为有效。理由就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契约的平等自由及法无明文规定即有效的契约精神,如果婚姻法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相反的约定,在审查其是否具有无效条款的规定后就应该认可其法律效力。同时,立法解释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也未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作出规定,还在起草中的民法典立法完成后,再看是否有关于忠诚协议的具体规定。
婚姻就像契约一样,就是一纸合同,现代婚姻是一种契约的发源来自于古代罗马法。罗马法规定要结婚的人彼此都要有一种“结婚的合意”——就是指在男女之间建立起一种持久而亲密的同居关系并且共同生育和抚育子女的合意。忠诚协议的内容关于附生效条件的约定,就是一种关于违约条款的双方合意,而违约的结果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按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来进行救济,赔偿损失本身可以采取定金罚则、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等责任形式。本律师认为忠诚协议约定条款的法律性质就是赔偿损失即——采取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方式,违约金及其他方式这里不展开讲。只是这里的损害赔偿金应该认为是混合型的,既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也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虽然我们国家关于惩罚性的损害赔偿金很多都规定在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中,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及合同法没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直接规定,但是上文已阐述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法理。同时忠诚协议在客观上会对婚姻的稳定起到保护作用,从一个微观的小家庭可以一直反射到宏观层面的社会大众哪里。最后说一点,既然合同法对此予以调整,那也就存在适用时的调整问题,这一点是可以接受的,这也从一个侧面保证了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而离婚协议只有当所附的条件成就时才会发生法律效力,而所附的生效条件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这样我们就可以进行解释并推理出,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的来说是如果离婚了,离婚协议就是有效的,任何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定手续,离婚协议视为无效。
婚姻中的协议书不止以上两种,而上述的两种比较常见而已,在司法实践一直存在着并被社会公众所热议,所以我们今天进行一番讨论并分享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