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浅析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受赠效力

时间:2019-11-1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家事案件的很多当事人经常询问,能否将房产等贵重财产以赠与的名义放到未成年的小孩名下,在本律师问他们这样想的目的是什么时,当事人的说词一般都是放到孩子名下即能避开很多的矛盾又能避免很大的麻烦,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以所谓的对错来评判当事人的行为得失。只是本律师认为当事人这样做其实是不合适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会失去其控制及处分贵重财产的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一、赠与行为的概念与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行为的概念。

  具体为赠与人与受赠人通过要约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然后通过签订赠与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具体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的特征。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财产的交付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实质是合同成立生效时不需要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b、赠与人需要负担移转财产权利的义务,受赠人不负对待给付的义务——受赠人无偿取得合同利益,不需要偿付对价。

  c、赠与合同的成立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是非要式合同。

  二、民法总则的规定与解析。

  1、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追认。只是有两种例外。

  例外一、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外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的解析

  通过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必须明确,既然赠与行为是诺成的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就意味着受赠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a、具体就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与赠与人签订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合同都是无效的,那么房产即使过户至孩子名下,根据我国采用类似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由于物权变动的前提即赠与合同的无效,导致物权变动的最终无效。

  b、八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与赠与人签订赠与合同均是有效的。由于赠与合同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这种情形下可以不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追认。

  三、当事人的考虑与不足。

  1、考虑的初衷所在。

  在家事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不管是老板还是老百姓,他们总觉得不管是遗产继承还是婚姻纠纷,把财产留给孩子是一种折中的最好选择。这样一来,不是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同时对双方或多方来说,都是能够接受的一种结果。毕竟孩子是他们血脉的延续,这样岂不是皆大欢喜。

  2、美中的不足之处。

  岂不知,这样做的后果是非常不合适的。由于以上的原因,即使赠与合同有效,但是由于孩子必须是未成年人,在实际中,其行为包括财产的行使是法定代理人去代为行使的。所以,有可能财产权利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同时,赠与人放弃财产以后,如果将来需要赠与财产去进行其他的法律行为,那么法律规定了在孩子十八周岁之前,法定代理人只有在为了孩子的利益才能去代理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在实践中,等于赠与人失去了对于赠与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四、其他

  我们一定要明白,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是不需要受赠人同意的,受赠人也不需要民事行为能力,在遗赠人去世后,被遗赠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取得遗赠人的遗产。

  通过以上的简要分析,希望在家事纠纷中,大家均冷静考虑,毕竟很多当事人不是专业人士,就应咨询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的家事纠纷排忧解难。这样一来,不管是从结果上看还是从目的上看,都是最符合当事人的内心所想及其利益考量的。

相关阅读: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