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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只归一方,婚内继承过户的房产也不一定归双方所有!

时间:2019-11-1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基本案情
 
  武小郎和潘小莲在2014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两人至今没有小孩。从2018年起武小郎因为在外打工,两人聚少离多,感情也逐渐出现间隙,2019年4月武小郎率先提出离婚,而潘小莲也同意。不过潘小莲要求分割登记在武小郎名下的房屋。
 
  说起这套房,潘小莲一直觉得武小郎能争取到这套房的产权,她是功不可没的。这套房原本是登记在武小郎父亲名下的,是和武小郎母亲结婚后才购买的。2013年6月父亲去世后,全家都在忙碌着张罗父亲的身后事,无暇处置这套房屋。后来武小郎到了要谈婚论嫁的年龄,便向潘小莲求婚,但潘小莲认为武小郎名下有房产才能给到她安全感,所以提出了有房才肯嫁的要求。而武小郎的母亲和弟弟当时也是这套房的继承人,但都同意放弃这套房屋的继承份额。
 
  所以在两人结婚后,武小郎和母亲等人在2015年3月共同去房管局办理了继承过户手续,把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在母亲和武小郎两人名下,两人各占二分之一。
 
  武小郎认为,这房屋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和潘小莲无关。
 
  潘小莲则认为,因为继承过户手续是在婚后办理的,也即是武小郎名下的产权份额是在婚后取得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父或其一方的财产。
 
  那么,现在武小郎父亲生前既然没有立下遗嘱确定房产份额只归武小郎一人所有,与配偶无关;而且确实也是在婚后才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把房屋登记在武小郎名下,依据上述法规,武小郎通过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是否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潘小莲离婚时能否有权分割?
 
 
  律师点评
 
  即使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明确约定房产只归一方所有,婚内通过继承过户获得的房产也不一定归夫妻双方所有!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以登记公示为生效要件,但也有例外。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以及《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即使还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已取得房产物权。
 
  回归本案,即使武小郎是在2015年3月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更换房产证,将房屋登记在他和母亲两人名下,但是他父亲是在武小郎和潘小莲两人登记结婚之前去世的,所以武小郎因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也是在父亲死亡即发生继承取得,也即是婚前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属于武小郎的婚前个人财产,和潘小莲无关。
 
  简而言之,在无遗嘱明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因继承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判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这与办理继承过户的时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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