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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待产假即等待生育的假期。目前我国政府并未明确定义什么是待产假,且未对待产假天数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法定产假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一)产假
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二)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四)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