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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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3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广州涉外婚姻律师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外国人如何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身份和选择离婚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身份要求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外国人,另外一方是中国的公民;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居民,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够在中国办理,应该在国外相关国家办理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如果当事人是在中国登记结婚,则可以选择协议登记离婚或者向中国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如果不是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则不能够选择协议离婚,只能够选择向中国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不好,那就只能够向中国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就涉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佛山涉外婚姻律师提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外国人和中国公民选择诉讼离婚的,应该是向中国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的规定,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办理,国外的律师无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的规定,委托代理律师的,委托书必须经过上述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外当事人本人能够与律师一起去法院的立案窗口当着办案工作人员的面当面签署委托书,可以不需要经过上述程序(深圳地区如此)。
佛山涉外婚姻律师提示打算在中国诉讼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外国人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无法确定一个具体的时间,因为外国人在中国办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时间根据选择的离婚方式有重大的关系,如果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则如果所有的证件齐全的话,一天就能够办理完毕。
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则根据民事诉讼法涉外程序的相关规定,法律文书正常送达的时间均比国内送达的时间长,一般送达程序都是30天,而国内一般是15天或者10天。因此涉外离婚案件比国内离婚案件的时间更长,具体案件的时间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和审理案件法院的工作量以及效率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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