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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刘某与高某在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非法同居关系,因此,高某怀孕并非在其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而是在非法同居期间。那么,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是否受《民法典》上述规定的限制呢?
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