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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时间:2019-08-23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不少民事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调解的方法和技巧,有关报刊也曾多次对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进行过介绍。对调解方法和技巧的推广,不但提高了其他审判人员的调解水平,节约了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审判效率,少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即使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判决后息诉服判的较多,社会效果也好。

  为了保证调解的正常进行,防止主体不适合、遗漏主体和规范法律等问题的发生,在进行调解前应当审查下列问题:

  1.起诉是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有无事实根据和理由;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事人不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2.是否属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例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纠纷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纠纷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应受理。已经受理,当事人不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3.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例如,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应当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撤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4.是否约定了合同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了合同仲裁的;一旦约定明确,对方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愿撤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5.是否有起诉前的前置程序,如劳动争议纠纷,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仲裁起诉的,当事人不愿撤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6.有无遗漏或乱列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情况。如有遗漏或乱列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要求更换乱列或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允许。审判组织发现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有遗漏,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坚持不同意追加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7.是否重复诉讼。属于重复诉讼的,告知当事人撤诉后,可按照申诉的程序解决。当事人不愿撤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为了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调解的技巧、需要审判人员必须尽快提高自身的“两个素质”,不断地学习、积累与审判有关的各方面知识,必须掌握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常把调解工作做好。

  从民间调解的角度看,参加调解的第三方一般属于选择德高望重的人物或双方都依赖的长辈,亲友等。再如,仲裁中的当事人一方可以选择一个仲裁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也是这样,当事人希望作风正派,精通业务的审判人员主持解决他们的纠纷。如果审判人员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好感,当事人会听得进去审判人员的意见。

  当事人提起诉讼出于各种动机,民事纠纷毕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多数纠纷是完全可以化解的。作为一名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眼睛要注意观察、思维要清晰、问话要精炼准确。要仔细观察当事人言行举止,从当事人的陈述和激烈的辩论中,透视其真实想法,了解矛盾焦点,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因势利导,达到调解的目的。

  当事人来法院希望得到法律的支持,作为法官在主持调解时绝对不能采取和稀泥、当和事佬的作法。法官的职责要求其言行必须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调解过程中法官自己必须明确案件的法律关系、双方争执焦点、双方的是非责任等,这样才能针对性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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